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廖蔚) 5名年輕人通過網上相約集體自殺,卻不料其中有兩人臨陣變卦,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3人實施自殺,死者家屬遂向兩名臨陣變卦者提起索賠訴訟。6月24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式此案,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
  2013年初,傅某林(1991年生,廣東普寧市人)、段某斌(1989年生,江西南昌市人)因工作、生活等壓力產生輕生厭世的情緒,意圖自殺。通過上網聊天,兩人認識了同有自殺念頭的周某華等3人,之後5人相約前往東莞實施集體自殺。實施中,段某斌、傅某林先後放棄自殺離開旅店,均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周某華等3人實施自殺。2013年底,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段某斌和傅某林有期徒刑6年。近日,其中一名死者周某華的母親將兩名變卦者及實施自殺行為時的旅店經營者游某等4人一起告上法庭,向上述被告提出索賠。
  原告王某花訴稱,2013年3月初,被告傅某林、段某斌在明知被害人周某華年紀小,沒有身份證,心智尚未成熟,考慮問題不全面、不深入的情況下,仍多次與被害人周某華商量如何自殺,並約定到東莞一起自殺。在登記入住旅店時,被告傅某林、段某斌明知被害人周某華是未成年人,但被告傅某林、段某斌繼續與被害人周某華商量如何實施自殺。之後,被告傅某林支付了住宿的押金50元,提出用炭燒自殺的方式,並且購買了自殺用的固體酒精。被告段某斌提出買白酒代替安眠藥,該方案得到實施,購買了自殺用的密封工具透明膠。被告傅某林、段某斌實施上述故意殺人行為後,中途退出,但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制止被害人死亡,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被告傅某林、段某斌故意殺害周某華,應對周某華的死亡負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游某等人應對周某華的死亡賠償負連帶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2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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