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李羚蔚報道)11月14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傷妨礙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原是鄰居。
  ????????2014年1月10日,烏魯木齊市某小區3樓業主王賀回家發現樓上漏水,將他家木質裝修浸泡變形,王賀立即拍照留證。2014年10月,王賀將樓上業主趙明告上法庭,11月14日庭審中,王賀要求趙明償付財產損失12萬元,並出示損失鑒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7萬元。
  ????????審理此案法官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因其房屋管道漏水,導致原告房屋屋頂以及牆面等受損是事實,被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再次鑒定後,房屋損失價值11.7萬,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法官提醒讀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該第一時間解決問題,避免損失擴大。同時,本案中,王賀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拍照留證,併在正規鑒定單位鑒定損失,對後來維權,起到很大的幫助,值得借鑒。
  ????????(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小區樓上漏水樓下被淹 索賠12萬元獲支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fnhfdyq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